唐山在哪给狗狗上户口?
2014年9月3日,唐山市公安交警支队发布消息称,自即日起对《唐山市养犬管理规定》施行前的犬只实行限期登记制度(有效期至2015年8月31日止),对已饲养、未经登记的犬只办理为期一年的临时号牌及犬牌。 据介绍,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在规定时限内到辖区派出所申请犬只登记(限大型犬、中型犬):
一是在唐行政区域内长期居住且具有合法居所;二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是依法办理兽用狂犬病免疫手续并持有有效免疫证明或免疫卡片;四是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犬类准养证和专用犬牌。 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携带以下相关证件材料申请办理: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以及复印件;合法有效的住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养犬照片二张等,单位可持单位介绍信及犬主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交验依法办理兽用狂犬病免疫手续的原始资料。 在规定期限办理登记的犬只,统一发放有效期为一年的“唐犬证”和犬牌,每证收取成本费100元/只,补办犬牌每只收取成本费50元/只。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登记、领取临时号牌和犬牌的,视为无证养犬,由公安机关按无证养犬行为处理。
2016年12月13日起,河北省唐山市正式施行《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在唐山市市区范围内饲养犬只,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和领取犬牌,否则将受到处罚。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重点管理区域内每户只能饲养一只犬只,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因教学和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犬只的企事业单位,可以饲养小型观赏犬,但应当采取圈养措施,不得放犬外出。 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注销手续,并将犬只尸体自行处理或者送交殡葬服务机构处理。
条例规定,违反相关规定,未取得犬牌和犬牌标识不悬挂、不佩戴的,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域内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