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宠物管理的法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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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关于动物保护的立法还比较粗陋,对某些问题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存在较大的漏洞和空白,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我国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由专门法和特别法两类法律规定组成。

一、专门法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以及《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等。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各类动物的定义范围、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违法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

二、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种类的动物所制定的专门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目前主要有《禁止虐待动物办法》(1997年)、《北京动物园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沈阳市养犬管理规定》(1996年修订)等。

上述两部实施细则属于行政法规范畴,主要是对相关行政法规进行细化和补充;而另外两部则是属于地方性法规,是立法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制定的特殊性规定。

当前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对某些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的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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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的,不过对动物的救助、收养等有一定的管理性规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保护的珍贵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修正) 第二十四条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组织或者授权有关单位定期采集野生动物样本进行病毒检测,发现新发现的野生动物病源和疑似传染病要及时报告。

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制定、发布有关动物疫病的控制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因科研、医疗等原因需要采集野生植物或者其产品,必须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取得采集单位出具的证明。 第四十一条 采集种子、幼苗或者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采集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运输的,必须持有检疫凭证;进口种子的,还应该持有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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