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宠物管理的法律吗?
我国目前关于动物保护的立法还比较粗陋,对某些问题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存在较大的漏洞和空白,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我国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由专门法和特别法两类法律规定组成。
一、专门法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以及《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等。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各类动物的定义范围、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违法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
二、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种类的动物所制定的专门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目前主要有《禁止虐待动物办法》(1997年)、《北京动物园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沈阳市养犬管理规定》(1996年修订)等。
上述两部实施细则属于行政法规范畴,主要是对相关行政法规进行细化和补充;而另外两部则是属于地方性法规,是立法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制定的特殊性规定。
当前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对某些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的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