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宠物可以进商场吗?
如今有越来越多的人喜欢饲养宠物,宠物在给人们的生活中添加乐趣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的纠纷。相信很多人都遇到过在商店里,宠物突然拉粑粑或是小便的情况,那该如何处理?近日,北京朝阳区的一家商场内就发生了一起宠物小便纠纷的事。
当事人王女士在朝阳合生汇地下一层的喜茶店门前,看到了一小块用白色毛巾擦拭过的长方形区域,该区域里还有几根狗毛。然而,这只宠物狗并没有被封锁在专用的“狗笼”内,也没有拴狗链。王女士认为是畜生的随地小便,很是厌烦,于是当场揪住了狗主人潘女士,欲对其进行辱骂甚至殴打。但这名女子却认为自己没有错,理由是她已经在商场内看见大量“禁止带宠物者入内”的提示了,但仍旧带着自己的宠物狗进来了,并且还特意走了“未受干扰的儿童游乐区”。
对此,合生汇方面回应记者称:“店内设有明确标示,禁止携带宠物入内。工作人员也会对进入商场的顾客进行劝阻。”而潘女士认为,自己在合生汇内被阻挠进入的广场,本就不该设有宠物园,更何况王女士还辱骂自己。二人争执不下,遂报警。
警方对事件的处置是:因店方已经设有明显提示,故店方做法并无不妥,而王女士对潘女士进行的辱骂行为,则使得她有权向王女士投诉。王女士需向潘女士道歉,并向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元。
有相关规定:宠物入厕规定对动物粪便要采取掩埋措施,宠物主人要随身带走所宠物的粪便。对于在公共场所粪便污染公共环境的,责任人除除购买具有粪便清除功能的服务外,还应当先清除粪便,再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在公共场所经营管理的单位对因畜生尿液、粪便污染环境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认定。
《民法通则》亦有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鉴于宠物属于民法所称的“其他动物”,其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当饲养的宠物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先予赔偿损失,然后就赔偿事由向对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