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城禁养犬类名录有边牧吗?
我也很奇怪为什么没边牧,但是有中华田园犬.... 先放规定部分 然后放解读部分 第一条没有争议,问题是从第三条开始! 第三条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中,包含所有居民小区和写字楼等日常人员出入场所,以及公园、广场等公共游玩场所。
第四条允许携犬进入的场合包括: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会展中心等建筑内部;对于有人看管的古董店、画廊、花鸟鱼虫市场等场所,如果主人能够掌控狗狗的安全和卫生,也是可以带进去的。 第五条则是关于外出牵绳的问题,要求必须牵绳,年龄12以下未成年人不得独自遛狗,必须由成年人牵引并且负责清理粪便。
以上都没有问题,重点在于第八条 经批准设立的烈性犬专用饲养场馆(基地)可以养殖烈性犬,但应当采用物理隔离方式与公众区域相分离。
这条解释起来就有点意思了,首先呼市现在应该没有专门的养烈性犬的场所,因为第九条会吊销许可证并予以处罚。 但是! 这条规定的文字游戏就在“设立”二字上。如果从法律意义上讲,只要没有吊销许可证,无论是不是“设立”,只要是“合法”经营,那么商家就有权销售烈性犬。
毕竟,不是每个人都像小编一样对法学生这么友好~ 下面划重点!!!! 如果想要养边牧,要避开这些区域: 居民区(包括小区、楼房) 写字楼 公共场所(包括公园、景点、商场、电影院等公共场所) 学校及校区周边 医院(含动物医院)及周边 以“一街一策”“一地一策”的方式科学设置限制内容,根据各街区、路段的实际,制定具体的标准,明确允许和禁止的行为,并予以公布。 对违规者依法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救助和表演等用犬及科研单位、社会公益组织等饲养使用犬类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实行养犬管理区域划分为重点管理区与一般管理区,管理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市养犬管理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公众引导、严格管理、社会参与、尊重民意的原则,重点管理区实行严格限养、一般管理区实行规范饲养。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旗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犬类防疫和犬类诊疗机构、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监管工作,负责本级犬类管理专业队伍建设、管理指导、业务培训以及考核等工作。
市、旗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养犬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重点负责犬只收容留检等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违规养犬和涉犬案件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以及阻碍养犬管理执法人员执法公务行为的查处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区域内养犬管理工作。